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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06-17 来源: 作者: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


【2010-04-12】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

【2010-04-12】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 ( 试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 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制定本评估实施细则。

第二条 评估工作的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

第三条 评估工作 本着鼓励科技创新、引导实验室出大成果的宗旨,强调对实验室进行整体评估,突出对实验室成果质量和学术水平的评估。

第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会)接受科技部的委托,按照不同的学科领域,每年组织对实验室的评估。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科技部于每年 11 月 1 日前下达次年参评的实验室清单。

第六条 自然科学基金会负责组织和实施评估的具体工作,在评估前一个月将详细的评估工作方案报送科技部。评估工作方案包括实验室分组名单、各专家组成员名单、评估程序、做法和日程安排等。

第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会计划局于每年 11 月 10 日部署下一年实验室评估工作,对参评实验室提出评估要求和具体评估安排。

第八条 自然科学基金会相关科学部负责遴选评估专家并参与组织评估。评估专家应为本学科领域学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一线科学家及少数科研管理专家。

第九条 参评实验室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实验室评估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件 1) 并签署意见,于实验室评估清单下达之日后的三个月内,向自然科学基金会计划局正式提交。

第三章 现场评估

第 十 条 自然科学基金会计划局负责审查《申请书》,于评估当年 3 月 1 日前将《申请书》及评估工作所需各种文件、表格一并送达相关科学部。现场评估一般安排在每年 3 月份进行。

第十一条 科学部应按实验室研究方向相近的原则提出参评实验室划分小组的意见,商计划局后确定分组名单。根据分组情况和回避原则,科学部为每组选择 10 名左右专家(包括大同行和小同行)组成现场评估专家小组,确定专家组长。专家组中应含管理专家 1 名 ( 管理专家可由具有管理经验的同行专家或自然科学基金会科学部负责人兼任 ) ,专家组名单确定前应商计划局,实验室分组和评估专家名单上报科技部审核并备案。

第十二条 科学部安排确定各实验室现场评估时间 ( 每实验室评估 2 天 ) 和路线,经商计划局后于实验室现场评估 20 天前通知各参评实验室。有关安排由计划局负责向科技部和各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三条 科学部负责制订现场评估工作手册,主要内容包括现场评估的基本程序、详细的日程安排以及《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等评估工作有关文件和工作人员职责。

第十四条 科学部组织、安排定标评估,一般选择 1 - 2 个实验室进行定标评估。现场评估的全部专家都应参加定标评估。定标评估的目的是规范现场评估程序和现场评估标准,使所有参评人员和评估专家统一认识、统一标准、统一做法,以保证评估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工作质量。

第十五条 科学部组织召开现场评估预备会,专家组成员、科技部和自然科学基金会参评工作人员、依托单位和实验室有关负责人参加,共同商定评估工作具体议程和明确现场评估要求。科学部 ( 或学科 ) 负责人介绍有关情况,明确现场评估应完成的任务。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在现场评估期间审核实验室报送的材料。

第十七条 专家组长主持现场评估,在专家组中确定评估意见撰写人。

第十八条 专家组审阅《申请书》,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和代表性成果学术报告,提问质疑。

第十九条 现场考察,主要检查实验室的工作状态、研究工作情况、仪器设备运行和共享、人才队伍建设和对外开放以及管理工作等;核实科研成果、抽查实验记录;召开座谈会或进行个别访谈等。

第二十条 专家组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进行记名打分;经过讨论评议,形成专家组评估意见,完成专家综合意见书 ( 见附件 2) 。专家对实验室进行综合评价,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充分肯定成绩,明确指出不足,以促进实验室的发展。专家小组可随时向实验室质疑。专家组评议会议仅限专家小组成员、科技部和自然科学基金会与会人员参加。

第二十一条 专家组的评估意见中应包括实验室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文字表述应明确、中肯。专家组评估综合意见将以口头表述方式向实验室、依托单位反馈。书面评估意见将适时向实验室、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反馈。

第二十二条 专家组在现场评估结束前,将本组实验室的现场评估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本组实验室排序意见。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主任做工作报告 ( 联合实验室指定在某一分室做统一工作报告 ) ,主要对评估期限内实验室运行状况进行全面、系统总结。报告 50 分钟,答辩 10 分钟。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研究人员就 5 项以内的代表性研究成果做学术报告,限在 2 小时之内完成,包括提问答辩时间。每项成果报告后,预留答辩时间应不少于 5 分钟。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应展示各类有关项目合同书、项目批准书、获奖证书、完成的各类研究成果、会议相关文(信)件、实验室年报、记录、规章制度等以待专家或工作人员查阅。

第二十六条 现场评估结束后,参加复评会议的专家组集中开会,交流各组实验室现场评估情况,经充分讨论、遴选确定参加复评的实验室名单。

第二十七条 现场评估结束后,科学部向计划局提交专家现场评估的排序意见表、综合意见书、个案分析报告、小组总结等材料。

第二十八条 自然科学基金会计划局和科学部负责选定参评实验室依托单位 以外的其它单位承担现场评估的会务工作。

第四章 会议复评

第二十九条 自然科学基金会计划局组织实施实验室评估的复评工作。复评在现场评估的基础上进行,复评会议一般安排在每年 5 月份,采取集中开会的形式对现场评估排序前 30% 和后 20% 的实验室进行评议。

第三十条 复评专家组由现场评估专家小组的正、副组长、大同行专家以及 根据需要邀请的少量管理专家等 15 位以上专家组成。科学部在现场评估时提出复评专家名单商计划局确定后尽早通知到专家。

第三十一条 复评会议各参评实验室主任到会做工作报告并对专家提问进行答辩。报告时间 30 分钟,答辩 10 分钟。主管部门、依托单位及有关人员经允许可以旁听实验室主任报告。

第三十二条 复评专家在会议期间应审阅各实验室提供的《申请书》等书面材料,在听取参评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后,进行交流讨论,结合现场评估意见,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打分,确定本学科领域实验室的初步评估结果。

第三十三条 复评会议期间,科技部基础研究司工作人员召开专家组座谈会,听取专家对实验室评估工作、相关学科实验室的布局、建设和发展等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三十四条 复评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自然科学基金会计划局向科技部提交当年度评估工作总结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 回避、保密和注意事项

第三十五条 参评实验室正、副主任、固定人员,学术委员会正、副主任,依托单位学术委员,实验室主管部门或其他直接相关者不得作为评估专家。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提交的材料必须反映评估期限内的真实情况,如发现数据或材料不实,将按有关规定酌情处理。

第三十七条 评估专家是受科技部和自然科学基金会委托进行实验室的评估工作,不代表某一部门或单位,在评估过程中的言行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守秘密。自然科学基金会将对评估工作中的有关情况严格保密。

第三十八条 参评实验室的 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做好评估工作,评估期间不得安排与评估工作无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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